图书馆存包柜丢包学校要赔偿吗
编辑同志:
我是一所民办中学的副校长。我校图书馆为了方便学生学习,在门口旁设置了自动存包柜,让学生把不能带进图书馆的书籍等物品存放进去。在上学期一个周六的晚间,学生林某用钥匙打开柜门取包时,却发现包不见了,林某说自己的包内有一个手机和500多元钱。图书馆老师找来了保安和警察,经保安和警察及林某检查确认:存包柜没有被撬动的痕迹,经试用开关正常;存包柜柜门上贴有“操作方法”和“寄存须知”(主要是“金钱等贵重物品请不要存放”字样),没有发现异常。报警后,警方也一直没有破案。前不久,林某及家长要求学校赔偿。请问,像学生林某这种情况,学校有赔偿责任吗?
周玉文(武夷学院法学副教授、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):
学生在学校存包柜内存包丢失,学校是否有赔偿责任,关键是看双方是否形成保管合同,这是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。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365条规定:“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,并返还该物的合同。”这就是说,保管合同要有保管物的交付,使保管物置于保管人的管理和控制之下,最后将保管物完好地返还给寄存人。学生在存包柜内存包,可以不经学校图书馆老师的同意,随时取走自己的物品,这显然不符合保管合同的上述特征,因而双方成立的不是保管合同。
实际上,学生在存包柜内存包,双方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借用服务合同。对于借用合同,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,但从学生在学校存包柜内存包的实际情形来看,是学生投进一枚硬币,即可以占有、控制和使用存包柜即学生与学校形成了借用合同。这种借用合同的特点是:学校向学生提供存包柜,是为方便学生的学习提供的一种服务,学校对存包柜及柜内物品仍有一定的控制力,图书馆老师和学校保安的经常观察、巡视及发现可疑开柜之人对其进行盘问,即说明这一点。如果学校方面没有人观察、巡视或者发现可疑开柜之人也不管不问,学生存放在柜内的物品丢失仍然是有责任的。但本案却不属于这种情况,因为从存包柜外观看,并没有发现有被撬压的痕迹和存包柜有什么质量问题,柜上也贴了“寄存须知”。因此,可以说学校在这一过程中没有什么过错,对学生存放在存包柜内物品的丢失依法没有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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